社会养老保险对老年人退休决策影响的研究评述

吴海青  孙祁祥

 

    摘要:自20世纪70年代起,社会养老保险对老年人退休决策的影响就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对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从理论角度看,简单的、拥有强假设的生命周期模型并不能证明社会养老保险对退休行为存在影响,但在放松完善资本市场、养老金精算公平、个体寿命确定等假设,以及加入更多参数以后,社会养老保险对退休决策的影响可以在理论上被证明,虽然其影响的方向并不确定。从实证角度看,虽然所使用的数据和方法存在很大差别,但大部分研究得到了一致结论,即社会养老保险对退休有促进作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这一问题的后续研究方向,包括在模型中加入更多个体偏好参数和国家制度参数,以及在实证中对研究群体进行拓展,从而对制度进行更深入的剖析。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老年人;退休;评述

 

 

我国商业养老年金的供需困境探讨:基于年金价值和长寿风险的视角

王晓军  路倩

 

    摘要:商业养老年金是养老金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的商业年金发展明显滞后。本文基于实际数据,采用年金价值比率等指标,通过拆分影响年金价值的因素,测算分析市场上不同类型年金产品的成本附加和价值贬损,从年金价值的视角探讨我国商业养老年金供需困境的原因,并给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发现:逆选择、死亡率改善、长寿风险和费用等因素降低了年金的实际价值,抑制了人们对年金的实际需求,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获利空间。另外,长寿风险的系统性和不确定性增大了保险公司的负债,在高利率环境下,长寿风险的影响被掩盖和弱化,但在长期低利率环境下,长寿风险的影响日益凸显,严重抑制了年金的供给。当前试行的个税递延年金将有助于提高年金价值,促进商业年金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商业养老年金;逆选择;长寿风险;费用;年金价值比率

 

 

保险业资产负债流动性错配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基于OECD国家的经验

王桂虎  郭金龙

 

    摘要:保险业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其资产负债流动性错配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值得重点关注与研究。本文首先总结了OECD国家保险业资产负债流动性错配现状,然后使用Krishnamurthy等(2016)的研究方法,构建了保险业资产负债流动性错配指数。接下来,使用IMF统计的金融稳定指数和金融危机数据,分别运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和面板logit模型对35个OECD国家的保险业资产负债流动性错配指数和系统性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保险业资产负债流动性错配指数与金融稳定指数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金融危机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该指数会促进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增加。该指数平方项的回归结果并不显著,表明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线性的。在解释了结论的内在机理和基于中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之后,本文给出了其对中国的启示。

    关键词:流动性错配;系统性金融风险;双向固定效应模型;面板logit模型

 

 

我国保险业与经济发展动态关系研究

柳仕奇  胡炳志  黄茂海

 

    摘要:为挖掘我国保险行业与国家整体经济存在的动态关系,本文利用我国1998~2015年保险规模、结构、效率指标与GDP数据,构建了反映我国保险业与经济动态关系的VAR模型,以求在相关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我国保险业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在对各数据进行标准化的基础上,检验了VAR模型的稳定性与变量间的格兰杰因果关系,发现保险行业规模(LIP)、保险行业结构(LIS)是GDP的格兰杰原因,以及GDP是保险行业效率(PREMIUM)的格兰杰原因。同时脉冲响应的结果显示,LIP、LIS对GDP的正向作用在经过两期之后才显现出来,该结论从实证角度丰富和发展了内生经济增长理论。

    关键词:VAR模型;动态关系;脉冲响应;保险贡献

 

 

财产险业务线的系统性风险研究

王向楠

 

    摘要:一家财产险公司要对其分公司计提经济资本,监管部门要对各家财产险公司计提监管资本,这均需要先知道:在财产险业务组合的赔付风险中,各业务线的影响有多大。本文基于中国财产险业地区层面的样本和公司层面的共两套样本,尝试采用平均相关系数法、增量条件在险价值法(ΔCoVaR)、边际期望缺口法(MES)和Shapley值法等4种衡量单个机构系统性风险的方法,分析主要财产险险种对业务组合整体风险的影响,并讨论各方法所得结果的异同及原因。最后,将研究结果应用于两个实例——某家财产险公司对不同地区的业务计提经济资本和计提中国各财产险公司的监管资本。

    关键词:财产险;系统性风险;增量条件在险价值;边际预期损失;Shapley值

 

 

保险大数据条件下车险费率厘定的研究——基于SOM神经网络方法的车险索赔强度建模

张连增  王缔

 

    摘要:神经网络是近年来机器学习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该方法在许多领域都有成功的应用,但较少应用于汽车保险索赔预测中。本研究将自组织竞争神经网络(SOM)应用于汽车保险的索赔预测中,在此基础上建立车险索赔强度模型。本研究将影响车险索赔的因素分为三类:从人因素、从车因素、地域因素。对于从车因素,通过应用SOM神经网络方法对多个解释变量进行聚类分析来获得综合影响评价指标——从车因子综合变量。进一步按照索赔强度的高低,将该变量分成5个水平,进而起到减少解释变量的作用。将地域因素作为随机效应,以从人因素变量和从车因子综合变量为自变量,以索赔强度为因变量,建立广义线性混合模型。本文创新在于:在充分考虑了影响车险费率的各种因素下,应用SOM神经网络聚类方法减少自变量的个数,为车险费率厘定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关键词:自组织竞争神经网络;索赔强度;从人因素;从车因素;广义线性混合模型

 

 

政策性奶牛保险对农户奶牛养殖死亡损失的影响研究

赵元凤  张旭光

 

    摘要:2008年,我国正式实施政府保费补贴的奶牛保险政策,目的在于利用保险手段建立疫病和自然灾害的风险防范机制,降低农户的奶牛养殖死亡损失。为了识别奶牛保险对农户奶牛养殖死亡损失的影响,本文利用奶牛保险政策在内蒙古自治区逐步开展的特点,形成的实证分析所需的“自然试验”背景,基于微观调查数据,应用倍差法和倾向得分匹配倍差法实证检验奶牛保险的实际减损效果。研究发现,奶牛保险政策对农户奶牛养殖死亡损失具有负向处理效应,但显著水平较弱。进一步分析可知,奶牛保险制度设计与当前奶牛养殖风险之间的不匹配,是造成奶牛保险政策没有显著发挥减损作用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奶牛保险;奶牛养殖;死亡损失;匹配倍差模型;影响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信用评级——基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分析

胡国柳  谭露

 

    摘要:以2010~2016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探究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信用评级的治理效用。实证结果表明,企业认购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能显著提高企业的信用评级,并且在控制了可能的内生性问题后,该结论依然成立,说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兜底效应”和“外部监督效应”在债券市场上对于提高企业的信用评级具有积极作用。进一步研究发现,当评级机构有国外背景,即有较高的独立性时,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的信用评级的提升作用更为明显,这可能是由于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影响了其评价的客观性;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的信用评级的治理效果在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中没有显著差异。本文首次从信用评级视角探索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治理作用,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推广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产权性质

 

 

企业年金能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吗?

于新亮

 

    摘要:企业年金具有甄别高素质员工、激励员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抑制劳动力流动、延长劳动力服务时间等人力资本管理功能,为企业提高技能培训的投资收益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本文在对企业年金提升技能培训的作用机理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基础上,选取中国微观数据利用部分可观测选择模型等计量方法对企业年金和技能培训有效需求及其成效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企业年金同时提升了技能培训的员工需求和企业供给,且有效提升了员工技能水平,这一结论在克服了互为因果偏差后依然稳健。此外,中介效应模型验证了企业年金能够显著抑制员工流动进而增加技能培训的理论假设。本文丰富了企业年金经济后果和技能培训前因分析的研究成果,并为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和完善技能培训遴选机制、进而有效提高员工技能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政策启示。

    关键词:企业年金;技能培训;人力资本;部分可观测二元选择模型

 

 

台湾地区政策性地震保险制度构建经验之启示——写在中国大陆拟制定《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之际

张力毅

 

    摘要:自9·21大地震后,为了尽可能地分散地震这一巨灾可能导致的巨大财产损害,中国台湾地区从2002年起就尝试构建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在政策性保险的理论框架下,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在规则体系的构建、投保方式的采行、损害补偿范围的确定、费率模式的划定,乃至危险分散方式的建立上,都有一定的特色。如今中国大陆正尝试构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台湾地区的成熟经验并吸取可能的教训,争取早日将住宅地震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的范畴,并在普及地震保险、确立其充分的保险保障范围,以及合理分散巨灾风险等方面设计妥适的规则。

    关键词:住宅地震保险;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危险分散机制;地震巨灾保险条例

 

 

论保险人对重大过失所致保险事故的给付责任

文杰

 

    摘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我国《保险法》未加以明确规定,在保险法学界和实务界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鉴于重大过失概念在保险法上具有与民法上不同的规范功能,将重大过失所致保险事故列为保险给付范围有利于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将重大过失所致保险事故纳入保险人的给付范围符合公共政策的要求;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确认保险人对重大过失所致保险事故负给付责任,我国《保险法》应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承担给付责任。由于保险给付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存在区别,且将“比例原则”引入我国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困境,因此,在我国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所致保险事故负给付责任的,其应承担全部给付责任,而不应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的程度仅承担给付部分保险金之责,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关键词:重大过失;保险事故;给付责任;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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